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限于我院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及维修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杜绝采用单纯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五条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
一、工程开工前由基建办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参加进行施工图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出会议纪录。对于会审中涉及的影响建筑效果、质量和使用功能及造成工程造价增减较大的变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院领导审批后,签署正式的图纸会审记录,然后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下达施工联系单,。
二、签证内容要和建设方商定的施工联系单相符。
三、施工签证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签证事由及签证涉增加工程内容的明确表述(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4、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工地负责人、基建办主任、分管领导三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5、监理单位签证意见(包括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或总监签字,加盖公章);
第六条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5、不可预见的隐蔽工程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七条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它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
第八条工程签证按签证权限办理:
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或由于学院各部门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变更,由各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 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出具变更文件,经工地现场代表及工程负责人、设计师、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2、单项变更估算价2000元以下的,由甲方现场代表、现场负责人、基建办主任报分管领导后签证;单项变更估算价2000-20000元的经甲方现场代表、现场负责人、基建办主任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共同查看现场实施签证;单项变更估算价20000-50000元的工程签证经基建办开会商讨,并向院党委报告,按指示签证;单项变更估算价50000元以上的变更签证,经基建办开会商讨,并向院党委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指示签证。
3、超过学院预算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办公会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批。原则上工程建设中不准变更,工程确需变更,必须有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和教育局同意批复。建设中超过5%和一次性或累计超过20万元的变更必须报市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投资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实施。
4、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在基建办监督和管理下,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以上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一般采用“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准(招标前对装饰材料价格进行限制)。
第九条变更签证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在接到甲方下达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完成变更工作后须于7日内提出签证(否则视为放弃),报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须在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监理、甲方代表不许拒收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监理、甲方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报科室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协调解决。绝不允许拖延不办,否则造成的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属工程变更的签证签发后,现场代表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施工中间过程的隐蔽签证要附有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办理施工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十二条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学院驻工地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三条甲方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甲方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单一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
第十六条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是否取费、让利,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十七条甲方代表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施工签证,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施工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施工签证,应当由基建办相关科室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