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鄂建监协[2015]7号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通过市场调查研究,经统计、分析、测算和专家论证,现制定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见附件),现予发布,既可作为行业自律的依据,也可为相关单位、相关行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和监理招标投标以及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9月15日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
1总则
1.1根据《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而监理的取费则是监理合同的核心条款,因此应当制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的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1.3《规则》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体现了现阶段监理服务价值与价格的基本一致。
1.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收取的监理服务费用应当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1.5《规则》适用于在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服务概算的编制、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理合同洽谈的参考。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及标准。
1.6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应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其为业主所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品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7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可提供的主要工作内容参见附录A和与之相适配的人员参见附录B).
1.8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按综合费率法和人员综合计算法两种形式,根据合同双方意愿选择计费方式(工程监理费所包含的内容参见附录C)。
2综合费率法
2.1按综合费率法计算的工程监理费=计费额×综合费率×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2.2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2.3综合费率见附表1。
2.4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录D。
2.5建设单位如有必要将施工阶段某一分部工程(如基础工程、人防工程、精装饰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等)的工程监理业务单独委托给监理单位,则应以该分部工程的概算造价作为计费额计算相应工程监理费。
2.6建设单位确有必要只委托工程监理某一部分工作内容(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给监理单位,可按照其委托部分所占全部工程监理的工作量比例计算工程监理费(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项监理费分别按不低于项目工程监理费总额的40%、10%、10%、40%计取)。其中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是监理的法定职责,其相应工程监理费不低于总工程监理费的80%。
2.7建设单位如果将保修阶段的监理相关服务连同工程监理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的,则应增加工程总监理费的5%作为保修阶段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费用。
3人员综合费用法
3.1按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的工程监理费=∑(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相应监理人员数量×相应监理人员服务时间)×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3.2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和税金。监理人员综合费用构成与计算见附表2。
3.3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录D。
4附 则
4.1本《规则》仅限于建设工程监理费的计算。如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设备监造、项目试运行和项目运营的监理或相关服务工作,其监理相关服务的计费可参照本《规则》协商确定;如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工程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其相关的计费以工程监理费为基础上浮30-50%综合计取。若今后有关方面另行制定规则的,从其规定。
4.2本《规则》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其它如交通、水利、电力、化工石油、国土等可结合专业工程特点参照使用。
4.3本《规则》遇市场经济波动适时机调整,并由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4.4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