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为了在工程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希望有关人员认真遵守。
本规定中的“发展规划处(基建办)工作人员”是指基建处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以及出资方代表和使用方领导委托对工程进行协助监管的人员等,在基建工作中有一定处置权的各类人员。
一、基建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颁发的工作规则和各项规定,在工程设计、施工队伍招投标、施工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问题上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基建办)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决不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三、发展规划处(基建办)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发展规划处(基建办)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施工单位的政党业务交往,不得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如无法拒绝,必须上缴校纪委办、监察处,登记处理。
五、发展规划处(基建办)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六、发展规划处(基建办)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单位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女子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七、发展规划处(基建办)工作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也不得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八、基建处的领导除了自己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以外,不定期负有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教育监督的责任,要把本部门廉洁自律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总结和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情况在学期结束前报校纪委办、监察处备案。
发展规划处(基建办)
2019年3月4日